車禍造成對方受傷,我會有刑事責任嗎?

志豪開車時因一時分神,在路口輕微追撞前車,對方下車後說頸部不舒服,被救護車送醫。警察來了之後做了筆錄,說對方有可能提告。志豪從來沒有被告過,他一聽到「刑事責任」四個字就心跳加速,擔心自己會不會因此留下前科,影響工作和生活……

enlightened法律解答enlightened

過失傷害罪的構成要件

依《刑法》第284條,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  車禍傷人,若係因疏失(如分心、超速、闖紅燈)導致,即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。本罪屬「告訴乃論」,須由被害人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,始得追訴。
 
和解對刑事責任的影響
 
實務上,車禍過失傷害案件中,若雙方達成和解且被害人撤回告訴,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(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),加害人不會被起訴,自然不會有前科紀錄。  因此,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、取得諒解,是避免刑事追訴最直接有效的方式。
 
緩起訴與緩刑制度
 
若未能和解或被害人不撤告,但加害人符合條件,仍有其他減輕管道: 
・緩起訴(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):檢察官斟酌情形,可命加害人繳納一定金額予公庫、向被害人道歉或為一定給付,以緩起訴處分代替起訴,期滿後視同不起訴,不留前科。
・緩刑(刑法第74條):若案件起訴且判決有罪,但符合條件者(如初犯、刑期未逾2年),法院得宣告緩刑,緩刑期滿後刑罰不執行。
 
肇事逃逸的嚴重後果
 
特別提醒:若肇事後逃逸,依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,不論有無過失,均構成獨立的「肇事逃逸罪」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致人傷亡者刑責更重,且此罪為非告訴乃論,不因和解而消滅。
 
具體可行步驟

① 事故後保持冷靜,留守現場配合警察筆錄,切勿逃逸。

② 主動聯繫對方,表達誠意,並透過保險公司介入處理理賠事宜。

③ 積極與對方協商和解,達成協議後請對方出具「撤回告訴書」或「不告訴意思書」。

④ 若已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通知,應立即諮詢律師,了解案件進度及答辯策略。

⑤ 參與調解: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(免費),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,效力等同法院判決。

 

鍾若琪律師觀點

車禍肇事者面對刑事責任的恐懼,往往比實際的法律風險更大。在我代理的過失傷害案件中,絕大多數的案件最終都以和解撤告或緩起訴收場,真正被起訴並判決有罪留下前科的案件,相對是少數。

這並不是說刑事責任可以輕忽,而是說:積極面對、誠意和解,是化解刑事風險最有效的方式。我的執業經驗顯示,肇事後態度誠懇、主動聯繫被害人、積極透過保險公司處理賠償的當事人,在刑事程序中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可能性,遠高於消極推諉的當事人。

我要特別強調肇事逃逸的嚴重性。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,是非告訴乃論罪,不論被害人是否原諒,都無法撤回。加上刑責之重,使肇事逃逸成為車禍後最不理智的選擇。我在此明確告訴所有駕駛人:無論事故有多嚴重,留在現場永遠是正確的選擇。

enlightened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向 鍾若琪律師 進行個別諮詢enlightened
鍾若琪律師擅長處理桃園、台北、新北、新竹地區之車禍事故刑事與民事訴訟。

電話:03-3602605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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