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催收公司一直騷擾,這樣合法嗎?

美鳳因一筆小額信貸逾期未還,開始接到催收電話。起初一天兩三通,後來演變成每隔一小時就響一次,還打給她的父母、同事,甚至在她臉書上留言威脅。她嚇得不敢接電話、不敢上班,卻以為欠錢的人就活該被這樣對待。但她不知道,這些行為早已觸法,她完全有權利反擊……
 

債務催收的法律規範基礎
 
台灣目前並無單獨針對催收業者的專法,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金管會)依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》第14條,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對其委託辦理催收業務之機構,負有定期及不定期查核與監督之義務,並明定催收業者不得有多種不當行為。此外,違法催收行為亦可能觸犯《刑法》及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。
 
金管會規範的禁止催收行為(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4條)
 
依金管會規定,受委託催收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:
・暴力、恐嚇、脅迫、辱罵、騷擾、虛偽、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
・侵害債務人隱私之其他不當催收行為
・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、就學、工作、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
・催收時間限上午7時至晚上10時,非經債務人同意不得於此時段外聯繫
・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(即不得騷擾家屬、同事)
・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以外之任何費用 ・外訪人員未配帶員工識別證,或未全程錄音 
 
此外,下列行為視為「虛偽、詐欺或誤導」:
・謊稱不還款將遭逮捕、羈押等刑事處分
・告知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・催收超過法律允許請求之費用
 
違法催收的法律責任
 
催收業者若違反上述規範,金融機構依法應負監督責任,金管會得對金融機構裁處罰鍰或採取其他監理措施。 
 
若催收行為已達刑事程度,債務人可依以下法條提出告訴:
・恐嚇:《刑法》第305條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
・公然侮辱:《刑法》第309條,處拘役或罰金
・妨害秘密(散布隱私):《刑法》第315條之1
・違法蒐集或利用個資騷擾: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41條,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
 
具體可行步驟

① 蒐集證據:保留所有騷擾電話的通話紀錄截圖、簡訊、語音信箱、社群留言等。

② 發存證信函:明確告知對方停止違法催收行為,並保留寄送紀錄。
③ 向主管機關申訴: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金管會)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。
④ 提出刑事告訴:若涉及恐嚇、公然侮辱,可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。
⑤ 提起民事求償:依《民法》第184條,因違法催收所受損害,可向催收業者請求損害賠償。

鍾若琪律師觀點

違法催收行為在台灣長期存在,主要原因是過去缺乏專門針對催收業者的完整規範,使得部分業者得以在灰色地帶操作。金管會透過金融機構作業委託辦法第14條,要求金融機構對受委託催收機構負監督責任,是目前最直接可援引的規範依據。

從實務角度來看,違法催收行為最有效的反制方式,是同時從兩個方向施壓:一是向金管會申訴,以行政監理壓力迫使金融機構要求催收業者停止不當行為;二是對構成刑事犯罪的催收行為(如恐嚇、公然侮辱)直接提出刑事告訴。雙管齊下,通常能在最短時間內讓催收行為停止。

我特別要提醒債務人一個重要觀念:欠債雖然有還款義務,但這個義務是民事上的,與催收業者的行為方式是完全分開的兩件事。催收業者違法騷擾你,你有權舉報並追究其法律責任,這兩件事並不矛盾,也不影響你日後的還款安排。面對違法催收,不是忍耐,而是蒐證、申訴、提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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