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生車禍後,我應該先做什麼?

阿凱騎機車上班途中,被一輛突然變換車道的轎車擦撞,整個人摔在路面上。他爬起來,膝蓋和手肘都在流血,對方駕駛跳下車一直道歉,說「我們私下和解就好,不要叫警察」。阿凱又痛又慌,不知道該不該答應。他不知道,接下來幾分鐘的處理方式,將大幅影響他日後能否獲得完整賠償……

enlightened法律解答enlightened

事故現場的法定義務
 
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62條,發生交通事故,駕駛人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,並通報警察機關。肇事後逃逸者,依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傷亡者,刑責更重。  因此,無論責任歸屬如何,發生事故後雙方均不得擅自離去,應留在現場等候警察到場處理。
 
現場應立即採取的行動
 
① 確認傷亡:優先確認自身及他人是否有傷亡,立即撥打119請求救護。
② 報警:撥打110請警察到場處理,製作事故現場紀錄,取得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」。
③ 蒐集證據:在安全前提下,立即拍攝現場照片及影片,包含車損位置、煞車痕、號誌狀態、雙方車牌,並記錄對方姓名、聯絡方式、車牌、保險資訊。
④ 就醫:即使當下感覺無礙,也應前往醫院檢查,取得診斷書,作為日後求償的重要依據。
 
不要輕易在現場和解
 
現場和解風險極高,原因如下:
・事故發生當下傷勢尚未完整評估,內傷或後遺症可能數日後才顯現。
・未經警察記錄,日後難以確認對方責任。
・若對方事後反悔,無書面協議難以舉證。  建議等待警察到場、傷勢確定後,再透過正式管道(調解委員會或法院)進行和解或賠償協商。
 
申請事故鑑定
 
若對責任歸屬有爭議,可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,向當地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申請事故鑑定(費用約新台幣3,000元),鑑定結果可作為和解談判及訴訟的重要參考依據。
 
具體可行步驟
 
① 第一時間:確認傷亡 → 撥打119/110 → 拍照蒐證 → 留在現場等候警察。
② 事後24小時內:前往醫院檢查,取得診斷書;向警察機關索取事故現場圖及當事人登記聯單。
③ 事後一週內:向保險公司通報事故,啟動理賠程序。
④ 若有責任爭議:於6個月內申請行車事故鑑定。
⑤ 若對方有過失:向對方請求賠償,金額包含醫療費、工作損失、精神慰撫金等(民法第193條、第195條)。

鍾若琪律師觀點

車禍發生後的前十分鐘,是決定後續法律程序成敗的黃金時間。在我代理的車禍案件中,當事人在現場處理方式的差異,往往直接決定了日後能否順利獲得完整賠償。

我觀察到最常見的兩個錯誤:第一是在未確認傷勢的情況下輕易接受現場和解,第二是沒有報警留下正式紀錄就讓對方離開。這兩個錯誤,往往讓受害人在日後求償時陷入舉證困難。

我給所有駕駛人的建議是:把車禍現場的處理程序,當成一個固定的標準流程記在腦海中。確認安全、叫救護車、報警、拍照、記錄對方資訊,這五個步驟的順序和內容不要改變,不論對方態度多好、多誠懇,都不要跳過「報警」這個步驟。警察製作的事故現場圖,是日後責任認定和保險理賠最重要的官方文件,任何私下的口頭協議都無法取代它的效力。


enlightened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向 鍾若琪律師 進行個別諮詢enlightened
鍾若琪律師擅長處理桃園、台北、新北、新竹地區之車禍事故刑事與民事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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