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暴情況下,如何申請保護令?
小玲每次和先生吵架,都會以挨打收場。她曾試著離開,卻在門口被攔下,先生威脅說:「妳敢報警,我就讓妳後悔。」她在恐懼中忍了兩年,直到一次被打傷送醫,護士輕輕問她:「你知道你可以申請保護令嗎?」那一刻,她才知道法律早已為她備好一道門,不需要獨自面對這一切……
法律依據
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(家暴法)第1條明定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。依同法第9條,保護令分為三種:緊急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,各有不同的聲請方式與效力期間。
三種保護令比較
① 緊急保護令:由警察或檢察官聲請,法官於4小時內審核發出,適用於危急情況,效力至暫時或通常保護令發出為止。
② 暫時保護令:由被害人、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聲請,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,在聲請後迅速裁定,效力不超過30天。
③ 通常保護令:經法院審理程序後發出,效力為1至2年,必要時可延長(家暴法第15條)。
保護令可包含的內容
依家暴法第14條,通常保護令可命令相對人:禁止實施家庭暴力;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被害人;遷出住居所;遠離特定場所(如學校、工作地點);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(如戒癮、心理輔導)等。
具體可行步驟
① 立即求助:遭受暴力時,撥打110(警察)或113(家暴保護專線),警察可當場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。
② 驗傷留存證據:至醫院驗傷並取得診斷書,保存傷勢照片、就診紀錄、暴力事件之錄音或截圖。
③ 向法院聲請:可親自至家事法庭,或透過各縣市社會局、家暴防治中心協助聲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,免收裁判費(家暴法第10條)。
④ 違反保護令之效果:相對人違反保護令,依家暴法第61條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,應立即報警並保存證據。
其他資源
各縣市設有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」,提供免費法律諮詢、陪同出庭、緊急庇護安置等服務,建議主動聯繫尋求協助。
鍾若琪律師觀點
在我執業的過程中,家庭暴力案件讓我深刻體認到一件事:法律能給的保護,永遠比被害人以為的更多,而被害人願意求助的時機,往往比應該求助的時機晚了太久。
保護令制度的設計,是讓被害人在不需要「打贏官司」的情況下,就能先獲得即時的人身安全保護。緊急保護令四小時內即可核發,這個速度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見的,正是立法者考量到家暴被害人面臨的急迫危險所設計的。
我在實務上觀察到,許多被害人不願意申請保護令,是因為擔心「激怒對方」。但數據和案件經驗都顯示,不採取行動才是最危險的選擇。保護令核發後,違反者面臨刑事追訴,這個法律後果對加害人的嚇阻效果,遠比被害人的隱忍更有效。
我的建議是:只要你感到恐懼,就已經具備申請保護令的理由。撥打113,讓專業社工陪你走完這個程序,你不需要一個人面對。
鍾若琪律師擅長處理桃園、台北、新北、新竹地區之離婚、監護權、扶養費、財產分配等家事事件訴訟。
電話:03-3602605、
LINE ID:https://line.me/ti/p/~angelajcchung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