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方不支付扶養費,我可以怎麼追討?

秀芬獨自撫養兒子阿翔已兩年,離婚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著前夫每月須給付一萬五千元扶養費,但前夫藉口失業,從未準時給過一次錢。秀芬每次催討都被以各種理由搪塞,她不知道手中這張協議書,其實已經足以讓她走進法院,直接扣押前夫的薪水……

法律依據
 
依《民法》第1116條之2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,不因離婚而消滅。扶養費金額由父母協議,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(民法第1055條)。對方拒不支付,即屬違反法定義務,可採以下途徑追討。
 
途徑一:聲請強制執行
 
若已有法院判決書、調解筆錄或協議書(經公證),即為執行名義,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(強制執行法第4條),查扣對方薪資、存款或財產。扣薪部分,每月可扣至薪資三分之一(強制執行法第122條)。
 
途徑二:向法院聲請酌定或增減扶養費
 
若尚無執行名義(例如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),可依民法第1055條向家事法庭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,或聲請調解。調解成立後即具執行力。
 
途徑三:履行勸告
 
依《家事事件法》第187條,可向原裁定法院聲請「履行勸告」,由法院通知義務人履行義務,並調查其財產狀況。此程序徵收費用500元,適合作為強制執行前的催告手段。
 
具體可行步驟
 
① 確認是否已有執行名義(判決書、調解筆錄等)。
② 若有 → 直接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強制執行,並附上對方財產資料(可向國稅局、戶政申請查詢)。
③ 若無 → 先向家事法庭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。
④ 扶養費積欠期間可一併請求,不因時間過去而自動消滅(但一般請求權時效為5年,民法第125條)。
 

鍾若琪律師觀點

扶養費追討是我在家事案件中處理頻率最高的業務之一,也是讓單親父母最感到疲憊的法律問題。許多當事人在對方屢次違約後,才來諮詢是否有法律途徑,這時往往已積欠了數月甚至數年的扶養費。

我必須強調一個關鍵觀念:扶養費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,積欠超過五年的部分依法無法追討。因此,愈早採取法律行動,能追回的金額就愈完整。我建議當事人在對方第一次違約時,就發存證信函催告並記錄在案,而不是一再忍耐等待。

強制執行扣薪是追討扶養費最有效的手段,因為它不依賴對方的主動配合,而是由法院直接命令雇主從薪資中扣除。實務上,一旦啟動強制執行,絕大多數義務人都會立刻尋求協商,因為被雇主知道強制扣薪是很大的壓力。手中有執行名義的當事人,應善用這個工具,而不是繼續忍受對方的拖延。

 
enlightened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向 鍾若琪律師 進行個別諮詢enlightened

鍾若琪律師擅長處理桃園、台北、新北、新竹地區之離婚、監護權、扶養費、財產分配等家事事件訴訟。

電話:03-3602605、
LINE ID:https://line.me/ti/p/~angelajcchung

 

TOP